1962年11月至1963年8月,我国正处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。为了促进水产品收购,保障城乡市场供应和外贸出口,国家对水产品收购实行了奖售政策,其中以酒作为奖售物资是一项重要措施,同时渔需物资的销售供应也直接关系到渔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。
1962年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对主要农副产品收购实行奖售政策,水产品也被纳入其中。当时,水产品收购奖售的标准因地区、品种和收购方式而异。一般而言,每收购一定数量的水产品(如100斤),奖售一定数量的白酒(如2-5斤)或其它酒类。奖售的酒类由国营商业或供销社系统负责兑现,奖售凭证(如奖售票)由收购部门发放,渔民凭票到指定商店购买。
以酒作为奖售物资,主要基于以下原因:一是当时酒类属于紧缺商品,在农村市场尤其受欢迎,能够有效激励渔民交售水产品的积极性;二是酒在渔民生活中具有实用价值,既可用于饮用,也可用于部分渔需物资的交换;三是通过奖售可以回笼货币,减少市场压力。
在奖售政策实施的渔需物资的销售供应也得到了重视。渔需物资包括桐油、麻类、木材、钢材、柴油、网具、绳索等,是渔业生产不可或缺的物资。1962年至1963年间,国家将渔需物资纳入计划供应渠道,由水产部门或供销社组织货源,按计划向渔业社队供应。供应原则是“统筹兼顾、保证重点”,优先满足国营渔业和集体渔业的重点渔场、重点作业。
渔需物资的销售价格执行国家牌价,部分物资实行优待价或补贴价,以降低渔业生产成本。对于交售水产品积极的社队,在渔需物资供应上给予适当倾斜,形成了“收购—奖售—供应”的联动机制。各地还开展了渔需物资的回收利用和修旧利废工作,以弥补物资不足。
1962年11月至1963年8月这一阶段,水产品收购奖售政策和渔需物资供应措施,对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、恢复渔业生产、增加城市副食品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。据统计,1963年全国水产品总产量比1962年有所增长。这一时期的历史经验表明,合理的收购奖售与物资供应政策,是促进渔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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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4 03:22: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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